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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管理規定

      來源:省局草原處 發布時間:2014/3/26 9:59:14 點擊率:26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規范、及時地審定四川省草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和第七十六條以及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四川省境內的草品種審定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草品種,包括育成品種、地方品種、野生栽培品種和國外及省外引進品種。

        

        第二章  草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四川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四川省草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全省新草品種的審定工作,委員的權利和義務等由四川省草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五條  委員會成員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會換屆時,由本屆委員會提出下一屆委員建議名單,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聘任,每屆任期5年。

        第六條  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審定草品種,報請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頒發草品種證書,報農業部備案,并推薦、推廣應用的草品種。

        第七條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四川省草原科學研究院,負責委員會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申報育成品種者,直接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報地方品種和野生栽培品種者,須經種源地市(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申報國外及省外引進品種者,須提供外國、外省登記證書(或公布的品種名錄)和品種權人授權在省內申請草品種登記的證明文件。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草品種審定的,應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草種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九條  申請審定的草品種,應符合《四川省草品種審定技術規程》規定的條件。品種比較試驗和生產試驗由申報者自行安排,品種抗性由委員會指定專業機構檢測,區域試驗由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條  申報者按照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全省草品種審定申報通知要求申報。

        第十一條  委員會辦公室在申報截止日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委員會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報者。

        

        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二條  草品種審定標準,依據《四川省草品種審定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三條  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審定。審定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到會委員達到委員總數2/3以上時,會議表決有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的品種,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草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

        申報者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回避請求,委員會正、副主任研究確定是否回避。參加審定會議的委員與被審定品種有利害關系的,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由主持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確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由委員會進行編號登記,頒發《四川省草品種審定登記證書》。

        通過審定登記的品種,由委員會提出品種審定意見。

        通過審定的品種,委員會上報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品種名稱、申報類別、申報單位、申報者、用途及適應地區等。

        第十六條  審定未通過的,在審定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由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報者,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由申報者提供一定數量的種子或種莖,交由委員會指定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保存,作為品種真實性和基因純度鑒定的標準樣品。

        第十八條  通過審定登記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缺陷、種性退化、安全隱患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由委員會提出撤銷登記的建議,經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公告,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品種申報者。其登記名稱和登記編號同時廢止。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承擔品種試驗、審定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申請者申報品種的種子和其他繁殖體,新品種保護參考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委員在審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撤銷委員資格。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報者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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